發布機構:羅湖區企業服務中心發布日期:2025-05-30
名 稱:深圳市羅湖區企業服務中心關于印發《深圳市羅湖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 號:羅企服〔2025〕1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創新型產業用房使用管理,根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國令第783號)第十二條第(二)款,以及《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深府辦規〔2021〕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所稱創新型產業用房(以下簡稱“創產用房”),是指為滿足創新型企業和機構的空間需求,由政府主導并按本措施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產業用房,包括辦公用房、研發用房、工業廠房等。
第三條 創產用房的使用管理應更好地發揮產業資源的引領、聚集、示范作用,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同時兼顧優勢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設立羅湖區創新型產業用房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在羅湖區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建設領導小組下運行,受其指導。聯席會議由分管企業服務工作的區領導擔任召集人,辦公室設在區企業服務中心。
聯席會議包括常設單位和成員單位。常設單位包括區發展改革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機關物業辦、區企業服務中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羅湖監管局。成員單位包括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區住房和建設局、區商務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投資促進局、區金融服務署等,可根據議題需要增加參會單位。
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全區創產用房管理工作,審定創產用房的規劃建設、購置、租售、準入、管理、優惠、調劑、退出等事項,審議租賃合同和監管協議,研究解決創產用房相關政策落實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創產用房工作落實情況。
第五條 聯席會議各相關單位要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協同配合。按照“誰提出、誰簽署、誰監管”的原則,由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行業主管領域受理申請并進行初審、制定用房配置方案、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監督協議履約等,確保創產用房使用管理科學、合規、高效。
區企業服務中心(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創產用房日常工作,統籌深圳市產業用房用地供需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建設運維更新工作,開展企業入駐備案,制定租賃分配方案,定期匯總議題提請聯席會議研究,向產業部門等相關單位通報使用管理情況等。
區財政局負責對區屬國企受托建設、管理的創產用房進行指導監督。
區審計局負責依法對創產用房的管理使用和履約監管進行監督、審計。
區司法局負責對創產用房相關政策文件、重點合同的法律審查,對創產用房疑難復雜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羅湖管理局、區住房和建設局等審批部門,負責落實創產用房配建要求,及時提供創產用房規劃及建設信息等。
區機關物業辦負責政府產權創產用房的籌建、移交、接收等工作,定期向產業部門等相關單位通報空置情況,負責簽訂租賃合同、提供物業服務、監督合同履約等運營管理工作。區屬國企負責所屬創產用房的籌建、移交、接收等工作,簽訂租賃合同、提供物業服務、監督合同履約等運營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羅湖監管局負責對相關政策文件、重點合同的公平競爭審查。
第二章 籌建移交
第六條 通過以下方式籌建的產業用房必須納入創產用房管理: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投資建設、購買或統租等方式籌建并且通過劃撥及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的項目;
(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投資建設、購買或統租,并且通過劃撥及協議出讓以外其他方式獲得土地,在土地供應文件、租售合同等文件中明確納入的項目;
(三)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給政府的項目;
(四)在城市更新、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及其他土地規劃調整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項目;
(五)其他經區創新型產業用房聯席會議研究同意納入的項目。
第七條 新供應土地、城市更新及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配建的創產用房,原則上應無償移交給政府,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無償移交條款。無償移交給政府的創產用房面積免繳地價。
第八條 移交政府的創產用房建設移交流程如下:
(一)擬定項目監管協議。區機關物業辦負責起草項目監管協議,包括項目設計要求、建設標準、無償且無條件移交給政府的建筑面積、意向樓層區間及確定方式、違約責任等,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
(二)簽訂項目監管協議。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前,與區機關物業辦簽訂項目監管協議。
(三)審核項目建筑設計方案。項目實施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須向區機關物業辦提供項目建筑設計方案,區機關物業辦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具體交付樓層、戶型及相關要求,報聯席會議審定,項目實施單位按審定要求完成項目建設。
(四)簽訂移交協議。項目建成后,區機關物業辦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移交協議,完成項目后續移交工作。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九條 政府產權的創產用房,可由區機關物業辦、區屬國企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日常運營管理。
(一)經區創新型產業用房聯席會議審定,可按一定比例向區屬國企或第三方機構支付運營管理費用。經區創新型產業用房聯席會議同意,政府產權的創產用房可在一定期限內按區政府審定價格出租給區屬國企或第三方機構,按本措施規定進行運營管理。
(二)空置3個月以上的創產用房,在符合上級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可參照市場物業出租、管理。
第十條 產業主管部門應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統租統購協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備,并將創產用房信息錄入服務平臺,定期更新。
(一)屬于第六條(三)(四)項方式籌建的創產用房,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羅湖管理局等規劃審批部門分別負責錄入信息,定期更新至項目建成移交。
(二)其他籌建方式獲得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統籌負責錄入信息,定期更新。
第四章 入駐條件及配置標準
第十一條 入駐創產用房的企業(機構),原則上應有利于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擁有較強科技創新實力和先進技術成果的科技型企業、科研機構,以及優勢產業企業,或為上述單位、產業提供服務的現代服務業企業和機構。
入駐的企業(機構)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符合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要求,實際經營地在羅湖;近三年經營規范,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政府產權的創產用房原則上用于出租。如確有出售必要的,按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創產用房租金評估價以物業管理單位委托的專業機構評估為準,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開展租金價格評估。若評估結果為價格區間,取中間值。租金價格原則上為評估價的30%—70%。
第十四條 企業(機構)在同一物業首次承租創產用房,租賃優惠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的,裝修免租期不超2個月;租賃優惠面積500平方米(含)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裝修免租期不超3個月;租賃優惠面積2000平方米(含)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的,裝修免租期不超4個月;租賃優惠面積4000平方米(含)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的,裝修免租期不超5個月;租賃優惠面積6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裝修免租期不超6個月。
第五章 配置流程
第十五條 創產用房租賃配置流程如下:
(一)發布公告。物業管理單位按月匯總創產用房的建設和租售信息,在服務平臺、區政企服務平臺等市區用房平臺發布租賃公告。
(二)入駐申請。符合條件的企業(機構)在服務平臺在線提交入駐申請,按要求上傳相關材料。
(三)資質審核。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機構)入駐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對通過初審的企業(機構)形成產業用房面積、租金優惠等配置方案及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報產業主管部門分管區領導審核。
(四)公示及備案。經產業主管部門分管區領導審核的配置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由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服務平臺對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妥善處理后,準予備案。
(五)合同簽訂。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函告知產業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憑函件及簽訂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與入駐單位辦理租賃手續,通過服務平臺發布租賃結果,將合同信息錄入服務平臺,并在區政府合同監管平臺備案。
第十六條 租賃合同應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年,不超過5年。
第六章 租賃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享受創產用房優惠的入駐單位,產業主管部門須與其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其中,按經濟指標享受優惠的企業(機構),監管協議中應約定未來指標承諾值。區創新型產業用房聯席會議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執行。產業主管部門按年度考核入駐單位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完成情況,形成年度履約報告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產業主管部門對未達到監管協議要求的企業(機構),可調整下一年度租金水平并要求退回上年已享受的租金優惠金額;對連續2年及以上未達到監管協議要求的,可提請區創新型產業用房聯席會議研究解除租賃合同。受重大經濟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而未達到監管協議的,經產業主管部門綜合評估并提出建議,提請區創新型產業用房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可采用減少租賃面積、延長考核期限、租金入股等多種形式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創產用房日常使用檢查,對存在擅自轉租分租、拖欠租金或管理費等違規行為應及時發現、限期整改,產業主管部門應不定期抽查,各相關部門應配合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對擅自轉租分租的,物業管理單位書面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可解除租賃合同,并按照法律規定及租賃協議約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拖欠租金或管理費等違規行為的,超過3個月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物業管理單位書面征求各相關部門意見后可解除租賃合同并追繳租金、管理費。
第七章 續租及退出機制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在距離合同到期6個月前告知承租單位和產業主管部門,存在續租意向的單位需在距離合同到期3個月前向產業主管部門提交續租申請。每個單位續租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第二十一條 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續租申請后,對入駐條件進行審核,若不再符合本措施規定條件,原則上不予續租;對符合條件的,綜合考慮其上一承租期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及租賃合同履約情況、未來經濟貢獻、創新能力等因素,確定是否予以續租以及續租面積、續租年限等事項,形成續租方案報分管區領導審核后,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 租賃合同未到期的入駐單位要提前退租的,可向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產業主管部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報分管區領導審核,確認無異議后,發函物業管理單位辦理退租手續,并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存在異議的,提請羅湖區創新型產業用房聯席會議研究。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措施由區企業服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解釋。
第二十四條 對轄區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推動作用、重要示范意義的重點企業(機構)引進、租賃、監管等事項,由產業主管部門形成解決方案,報分管區領導審核,提請區創新型產業用房聯席會議“一事一議”研究,必要時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二十五條 本措施所稱“上年度”一般指申請之日的上一個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申請之日前的12個月周期。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所稱的“以上”“以下”“不超過”包括本數,所稱的“超過”不包括本數。入駐單位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本措施租金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本措施所稱“物業管理單位”指物業的運營管理方,包含政府部門和國企,“項目實施單位”指的是項目具體執行和負責實施方。
第二十八條 本措施自2025年3月3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九條 本措施實施前,已簽約入駐并享受創新型產業用房優惠的企業(機構),繼續執行原租賃合同,到期后按本措施規定執行。